地址:平远县平远大道高新路11号
电话:0753-8896388
手机:18125526322/18823033088
联系人:余小姐
邮箱:mzgaoyuankj@163.com
邮编:514699
环评新流程新规定已出炉,先睹为快
作者:yp街机管理员    发布于:2018-08-10 05:29:58   

日前,生态环境部发布《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大气环境(HJ2.2-2018)》。大气导则主要修订内容如下:

1)拓展导则适用范围,除适用于建设项目大气环境影响评价外,适用范围增加规划项目大气环境影响评价的实际需要。

2)规范环境质量现状浓度的获取途径和计算方法。参考国家最新环境空气质量评价方法,以及我国环境监测数据及其他基础数据的公开和共享规范,重新提出适用于大气环境影响评价中环境质量现状浓度获取或环境空气质量现状监测方案、方法。

3)对大气环境影响评价所需的基础数据进行标准化和规范化。同时结合环评基础数据库的建设成果,对大气预测所采用的相关地形、地表及模型预测参数、模拟输出精度、数据的有效性进行统一的标准化应用和使用规定;同时针对大气环境影响预测所需的地面气象数据、高空气象数据以及地表参数等数据的获取途径、数据格式、数据精度进行更为具体和合理的规定。

4)增加适合PM2.5、O3环境影响评价的相关内容。根据管理的需求,推荐适合PM2.5、O3环境影响评价的预测模型、评价方法等相关技术方法。

5)对大气环境影响评价模型和方法进行修订。结合国家即将推行的《环境空气质量模型遴选工作指南》及《环境空气质量模型应用技术导则》等法规模型体系和规范性文件,对环评中的环境影响预测从模型的筛选、参数的获取、计算方法和评价内容等方面进行更为细致、系统和规范的规定。

6)对大气环境影响评价方法进行修订。参考先进国家最新的大气环境影响评价技术方法,以及我国相关环境质量标准、技术导则规范的要求进行优化和调整。

7)结合排污许可证制度的进一步推广实施,规范大气环境影响评价结果及结论,满足排污许可证制度与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有效衔接的管理需求。

8)结合生态环境部对环评大数据管理和应用的需求,对环评报告中有关大气环境影响评价部分的内容提出结构化和数字化的编制要求与规范,以优化环评报告的信息数字化采集和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

公告

2018年第24号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防治大气污染,促进空气质量改善,进一步规范建设项目大气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现批准《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大气环境》为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并予发布。

标准名称、编号如下:

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大气环境(HJ2.2-2018)。

该标准自2018年12月1日起实施,由中国环境出版社出版。标准内容可在生态环境部网站(www.mep.gov.cn)查询。

自标准实施之日起,《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大气环境》(HJ2.2-2008)废止。

特此公告!

生态环境部

2018年7月30日



  
版权所有  梅州市yp街机科技有限公司     备案号:粤ICP备17131414号
网站地图